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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與解釋

1.1定義

在本協議中,適用以下定義:

  1. 大使 指附表1第1項所列的關鍵人物
  2. 大使委員會 指公司就附表 4 所規定的大使推薦銷售向大使支付的佣金。
  3. 生效日期 指附表1第1項所列的日期;
  4. 優惠碼 指附表 1 第 4 項所列的一個或多個折扣代碼。
  5. 背書服務 指第 3(a) 條中提及並在附表 2 中列出的大使提供的促銷和代言服務;
  6. 知識產權 指附表 3 所述的任何及所有智慧財產權及工業產權;
  7. 產品 指附表 5 所述的大使背書的商品,包括雙方書面同意的公司可能生產的新產品;
  8. 宣傳材料 指大使使用智慧財產權創作的產品宣傳資料,包括大使的姓名、肖像或簽名,以及大使因提供代言服務而創作的包括大使在內的照片和影片資料;
  9. 術語 指附表 2 第 3 條及第 1 項所述的時間段;
  10. 領土 指附表 4 第 1 項所述的地理位置;

1.2釋義

在本協議中:

  1. 本協議中提及的法規或法規的某個章節,包括為替代所提及的法規或章節而通過並納入其任何條款的該法規或章節的所有修正案;
  2. 「相關法人團體」具有《2001 年公司法》(聯邦)中定義的涵義;
  3. 不得僅因一方負責準備本協議而對本協議作出不利的解釋;
  4. 標題僅為方便起見,不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5. 提及個人或表示個人的字詞包括公司、法定公司、合夥企業、合資企業和協會,並包括該人的法定個人代表、執行人、管理人、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6. 兩個或多個當事方簽訂的每項義務對他們具有共同約束力,並且對他們各自具有約束力;
  7. 如果本協議中定義了任何單字或短語,則該單字或短語的任何其他語法形式將具有相應的含義;
  8. 「包括」、「包括」及類似表達方式並非限制性詞語;
  9. 所有金額均以澳幣為單位;和。
  10. 提及本協議所附或提及的任何協議或其他文件,包括對其的任何修訂以及經本協議雙方書面批准的任何補充或替代文件。

2. 開始日期和期限

本協議自生效日期起開始,並在附表 8 第 3 項規定的期限內繼續受第 1 條規定的提前終止權利的約束。

3. 產品代言及推廣

  1. 大使同意:
    1. 自附表 3 第 1 項規定的開始日期起,在附表 1 第 1 項規定的期限內,在領土內向公司提供非排他性背書服務;
    2. 盡合理努力在與大使社群媒體帳號和網站上產品的授權使用一致的事項上推廣產品;
  2. 本協議不影響或限制大使在領土內宣傳、認可或促銷任何不與公司產品競爭的商品和服務的權利。

4。 知識產權

  1. 大使承認所有智慧財產權均屬於公司,絕對用於公司本身的使用和利益。
  2. 大使授予公司非獨家許可,以在公司的社交媒體帳戶、網站和其他宣傳材料上使用宣傳材料,並且本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5. 保證

大使保證在本協議期限內:

  1. 大使有權以本協議規定的方式行銷和宣傳大使的姓名、個性、肖像、聲譽、簽名和視覺形象;
  2. 未向任何其他方授予類似許可,以推廣或認可與產品競爭的任何產品或服務;
  3. 本協議的簽署或大使的履行不會導致其違反其作為一方的任何協議; 
  4. 大使不會提倡非法活動或猥褻、誹謗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人任何性質的權利;
  5. 大使不會傳播或發布任何與公司正面形像或商譽不符的資料;
  6. 其負責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成本和開支,包括提供背書服務;和。
  7. 大使不會做任何將會或可能使大使、公司或產品名譽掃地的事情。

六、大使的義務

  1. 大使必須在製作宣傳品後儘快向公司提供所有宣傳資料的副本。
  2. 大使同意,在本協議期限內或任何延期或續約期間,其不會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個人或公司提供專業服務,其目的或效果或可能效果是推廣在領土內競爭的任何商品或服務與產品。
  3. 大使必須對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所有資訊保密,使其不公開,包括但不限於業務和行銷計劃、預測、安排和與第三方的協議,以及在本協議期間向大使提供的客戶資訊。
  4. 無論第 6(b) 條的規定為何,大使可在以下情況下揭露資訊:
    1. 此類披露是法律、法規或命令強制進行的;
    2. 該資訊通常可在公共領域獲得,除非該資訊是因違反本協議而披露的;和
    3. 大使可以證明其在公司向其披露資訊之前就知道該資訊。

7. 公司的義務

  1. 公司同意:
    1. 應向大使提供產品,以便大使能提供代言服務;
    2. 應提供大使商品,供大使在提供代言服務時穿著;
    3. 有權酌情使用公司社群媒體帳號和網站上的宣傳資料以及公司的其他宣傳資料;
    4. 應向大使提供支持,使大使能夠了解並使用產品的功能;
    5. 有權酌情向大使提供公司開發的新產品;
    6. 將使折扣代碼能夠向大使推薦的在公司網站上購買產品的客戶提供折扣;
    7. 將依照附表4所述的條款支付大使佣金。

8。 終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終止本協議:
    1. 為方便起見,提前 7 天書面通知;
    2. 若大使在任期內因死亡、疾病或身體或精神殘疾而無法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服務;
    3. 如果大使違反了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且在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後 7 天內仍未糾正,具體說明該違約行為的性質以及糾正該違約行為應注意的事項;
    4. 若大使因任何刑事犯罪被捕或被定罪,但公司合理認為不影響產品廣告和促銷的犯罪除外;和
    5. 如果公司合理認為大使的行為違反了第 5(d) 條,或將或可能使大使、公司或產品在公眾中名譽掃地。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使可以終止本協議:
    1. 若本公司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且在大使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違約性質後 7 天內尚未糾正;
    2. 發生下列破產事件之一時:
      1. 為公司或其任何資產指定接管人、接管人和經理、管理人、清算人或類似官員;
      2. 本公司與任何類別的債權人達成或決定達成計劃或安排、妥協或和解;
      3. 透過決議或向法院提出公司清算、解散、正式管理或行政管理的申請;或者
      4. 與上述任何事件具有實質上類似影響的任何事件均根據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發生。
    3. 本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後,大使將停止提供代言服務。

9。 賠款

  1. 大使同意使公司、其管理人員、代理人、受讓人和員工免受因本協議和大使提供認可服務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大使遭受的任何傷害、損害或索賠的任何責任。  

10。 爭議解決

  1. 如果出現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說明爭議。
  2. 在通知發出後 5 個工作天內,各方可以書面指定一名代表代表其解決爭議。
  3. 在發出通知後 7 個工作天內,雙方必須協商解決爭議或決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各方必須盡最大努力解決爭端。
  4.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如果在發出通知後 14 個工作天內未解決,則必須將爭議提交調解。
  5. 各方必須在通知發出後 21 個工作天內指定調解員。如果雙方未能就調解員達成一致,調解員必須由維多利亞州法律研究所所長提名。
  6. 除非當事人另有書面約定,調解員的決定對當事人不具約束力。調解員的角色是協助談判解決爭議。
  7. 如果爭議在調解員任命後 21 個工作天內仍未解決,則調解結束。
  8. 爭議解決程序不影響任何一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9. 各方應自行支付調解過程的費用。
  10. 雙方應平均分攤調解員的費用以及調解員要求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費用。
  11. 若因本協議發生爭議,各方必須保密:
    1. 在指定調解員之前解決爭議過程中披露的所有資訊或文件;
    2. 調解過程中所揭露的所有資訊或文件;
    3. 有關調解的存在、行為、狀態或結果的所有資訊和文件;和
    4. 與任何調解和解協議條款相關的所有資訊和文件。
  12. 在調解結束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提起法庭訴訟。這並不影響任何一方尋求緊急禁制令或宣告性救濟的權利。

11。 告示

  1.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所有通知必須以英文書面形式,通知送達地址為本協議中規定的受送達方的郵政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或該方可能指定的任何郵政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以書面形式作為通知送達地址。
  2. 發送至收件人郵寄地址的通知必須透過掛號信或掛號信件發送,並要求回執。
  3.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通知必須在收件人確認收到後或自通知發送後 72 小時(以較早者為準)後視為已送達。
  4. 就電子郵件而言,在發送包含通知或附加通知的電子郵件後,透過收件者的電子郵件系統產生的送達回執通知,視為已收到收件者的確認。電子郵件通知在發送到收件者的電子郵件帳戶時即構成充分且有效的發送,無論特定電子通訊是否被存取或閱讀。

12. 轉讓限制

  1.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大使不得轉讓本協議項下賦予其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本公司可自行決定授予或不授予同意;
  2. 本公司可自行決定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

13. 進一步協議

各方必須簽署此類協議、契約和文件,並執行或促使執行或完成所有必要的行為和事項,以使本協議生效。

14. 一般規定

  1. 不存在合夥或代理關係
    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視為構成雙方之間的合作夥伴關係,且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將任何一方視為另一方的代理人,且聯營公司不得自稱、參與任何行為或做出任何陳述這可能會向任何人暗示被許可人出於任何目的都是公司的代理人。
  2. 電子執行
    雙方同意本協議可以電子方式交付和執行。
  3. 保密
    雙方承認並承諾對本協議的內容以及雙方因本協議而承擔的義務保密,除非法律要求,否則不會向任何其他方或實體披露這方面的資訊。
  4. 整個協議
    本協議規定了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它取代了雙方之前就其標的物達成的所有通信、陳述、誘導、承諾、協議和安排,除非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否則不得修改本協議。
  5. 無豁免
    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並不構成棄權。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並不排除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或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除非以書面形式作出,否則棄權無效,也不對授予棄權的一方具有約束力。
  6. 遣散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則可以將其分割,而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可執行性。
  7. 管轄權
    本協議受維多利亞州法律管轄,維多利亞州法院對本協議引起的任何爭議擁有專屬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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